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协会动态 > 工作动态
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关于发布《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未知     发布日期:2017-06-14
A+ A- 打印

附件:


《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五金、交电、化工行业标准化工作,加快科技成果的规范性推广应用,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五交化协会”)决定制定并发布中国五金交电化工商业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中国五交化团标”)。

第二条  “中国五交化团标”的制修订管理工作由中国五交化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团标委”)组织实施。团标委由中国五交化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分会、有关科研单位、检测机构、重点企业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

第三条  中国五交化协会负责“中国五交化团标”的宏观管理,批准发布及组织实施。

第四条  “中国五交化团标”的制修订管理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订等。

第五条  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公正性、适用性和规范性,“中国五交化团标”制修订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中国五交化团标”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重要补充,技术指标不能低于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中国五交化团标”应引领技术升级和产业发展,提升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中国五交化团标”与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有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

(四)广泛参与,公平、公开、公正。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六条  立项

(一)申请团体标准立项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团标委提交制修订团体项目建议书。并附标准草案相关说明,立项申请可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1、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团体标准的立项申请。会员单位申请的团体标准立项优先考虑。

2、团标委可根据行业需求提出项目立项建议。

3、接受相关部门委托的团体标准项目立项。

(二)团标委对提交的立项申请进行初审,可根据项目建议书所涉及的领域提供相应的标准化信息,并要求申请方提供必要的补充信息。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可进行立项预评估。

(三)预评估合格的项目,经团标委成员投票表决,获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正式发文立项,并在中国五交化协会官网公示。

第七条  起草

(一)对已获得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公开征集参加单位组成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组。工作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均衡的原则。工作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二名。参加单位委派成员若干名,设工作秘书一名。

(二)工作秘书由团标委委派或指定,负责具体文本工作并对标准制订修订起草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工作组参加单位和团标委签署协议,保证团体标准制订修订工作按时保质完成。

(三)工作组应按GB/html/wujin/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html/wujin/T20004.1-2016《团体标准化第1部份:良好行为指南》等的要求和进度安排编写团体标准草案,并同时编写编制说明,完成后提交团标委会。

第八条  征求意见

(一)团标委通过中国五交化协会官网向全体会员及团体标准利益相关方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30日。

(二)工作组应根据征求的意见对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符合要求的应形成团体标准送审稿。

(三)对于征求意见中所涉及的重要技术问题,工作组可以用电话沟通或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听取意见,有重要修改或工作组认为必要时,可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应不少于15日。

(四)征求意见稿修改完毕后,工作组应将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以及团体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情况提交团标委。

第九条  审查

(一)团标委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初审后,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可召开全体标委会会员会议或函审。

(二)团标委应在会议前或投票前十五天将标准送审稿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须有全体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参加函审的委员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填写团体标准函审单。并签字盖章,发送团标委。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附必要的技术依据说明及相关资料。

(四)会议审查应有会议纪要,并附参加会议单位及代表名单。

(五)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或会议纪要的要求进行修改,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团体标准报批稿,提交团标委。工作组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十条  编号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中国五交化协会代号、标准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构成。

示例:

第十一条  批准和发布

(一)团标委负责对团体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查。对不满足标准编写规定要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退回工作组进行修改。

(二)对审查合格的团体标准报批稿,由团标委确定标准编号,以“中国五交化团标”公告的形式批准发布。同时在中国五交化协会官网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发布。

第三章  实施

第十二条  “中国五交化团标”批准实施后,由团标委统一组织团体标准的宣贯推广工作。

第十三条  “中国五交化团标”为自愿性采用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企业可自愿采用。

第十四条  在“中国五交化团标”实施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反映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团标委应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可提出团体标准修订意见。

第四章  复审

第十五条  “中国五交化团标”实施后,应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需要,由团标委组织对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并进行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第十六条  复审方式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

第十七条  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不需要修改的“中国五交化团标”确认为继续有效;

2、需要修改的“中国五交化团标”作为修订项目按本办法有关规定;

3、已无存在必要的“中国五交化团标”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编号不再用于其他标准编号。

4、复审结果,在中国五交化协会网站上公告。

第五章  知识产权

第十八条  版权

“中国五交化团标”的版权归中国五交化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版权所属单位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第十九条件 专利

“中国五交化团标”中的某些条款可能涉及专利,中国五交化协会不负责对涉及专利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别。若标准涉及专利,标准起草单位应及时请专利权人根据有关规定做出书面的专利实施许可声明。该声明应作为标准报批材料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五交化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你知道你的Internet Explorer是过时了吗?

为了得到我们网站最好的体验效果,我们建议您升级到最新版本的Internet Explorer或选择另一个web浏览器.一个列表最流行的web浏览器在下面可以找到.